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执复4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延庆胡同4-7-56号。
复议申请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后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吉林市昌邑人民法院(2021)吉0202执异13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季海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悦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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