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与王彬、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复15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羽(系**之夫),1955年7月25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彬,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吉林市明旺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复议申请人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对本案执行过程中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程序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季海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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