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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21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住所地福建顺昌县中山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490111829T。

主要负责人:童木根,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世勇,男,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

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福建省顺昌县(系确认送达地址)。

被执行人:郑长花,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陈绍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中山西路180号富金景苑2-3#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66894469K。

法定代表人:陈绍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昌埔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长花、陈绍昌、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721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00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20)闽0721执818号案件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林权、工商、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有被执行人***、郑长花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51XXX号],有被执行人陈绍昌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092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092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092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00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092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有被执行人苏勇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的房产[权证号:20121XXX号],上述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支付3500000.00元及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管存灯

代理审判员  沈聪杰

代理审判员  曾陈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琴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