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民初24号之五
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琎,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1201111309511。
被告:云县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滨江世纪城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568827924T。
法定代表人:**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廷善,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9201210171246。
被告: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双溪西岗小区B区18幢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66894469K。
法定代表人:陈绍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滨江世纪城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571855272H。
负责人:陈远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9201210319503。
原告***与被告云县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05元,减半收取计163752.5元,由***负担。本案两次保全费合计10000元,由***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红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周付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翀
书记员张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