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初305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9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魏忠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姜延东、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姜延东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4068元及利息;2.涉诉费由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承包了商河县长青艺墅园林工程。2019年6月份到7月份,***在该工程处进行石材铺装,工程完工后,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共欠***劳务费104068元,由其工作人员朱峰、李计福在工程清单上的签名为证,截至2020年9月份,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0000元,给付现金10000元,尚欠劳务费24068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7月份,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承包商河县长青艺墅园林工程,***为其提供劳务从事石材铺装。完工后,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朱峰、李计福在***出具工程清单该工程清单上签字确认。该工程清单载明劳务费共计104068元,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劳务费8万元,尚欠24068元。2021年2月初,***与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朱峰、郎延海经诉前调解口头协议,由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9000元。***于2021年2月2日开具数额为19000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给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兴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工程清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10382993)、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4481749)、平安银行转账支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提交的工程清单与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银行转账支票等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实***与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主张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偿还劳务费19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心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宗霞
书 记 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