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忠党,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海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