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蓝海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23民初71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尚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宣县武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炳飞,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号楼十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炳飞,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5元,减半收取计9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华停
人民陪审员臧领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