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创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112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创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大浦村渡口自然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9RP5Y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号楼十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4315267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昌创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赣011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4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28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4月19日未执行到位9928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南昌创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