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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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384号之一
原告:浙江强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R85D7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象虹村。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KNM33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2398130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大道4518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43152670,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号楼十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强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强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江***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强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浙江强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