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306民初3251号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本强、赵兴宝、王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仇军华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