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442号
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紫金山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433N。
法定代表人:姜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02854852A(1-1)。
法定代表人:苗峰,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一小区大同煤疗公寓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75751197XK。
负责人:关占元,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洲,公司工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波,公司工程师。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1.0元,减半收取计1,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邸会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