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306民初688号
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混凝土款应当及时给付,不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由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6日,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施工的北戴河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施工A标段供应混凝土,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商品混凝土发货单作为结算依据,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结算周期,每月21日至25日办理结算手续,本月30日前支付上月所供砼全部货款。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2015年5月27日,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累计向被告工地供应混凝土198900元,截止至2018年9月,被告共计给付货款131600元,尚欠67300元货款未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5月22日给付原告货款57300元。 另查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系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询证函、收款收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以67300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