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财保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433N,住所地***市抚宁区抚宁镇紫金山南。

法定代表人:姜志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183551341,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97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国,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冀0306财保13号民事裁定,在1,191,524.52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及***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