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0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铭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兴隆街地质702队宿舍楼3号楼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新府社区新府苑1-35号公寓楼031#0单元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巴塞阳光小区17号楼0单元104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2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铭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立即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1,270.1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