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执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昊兴节能墙体材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霏,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李明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林市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昊兴节能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执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刘宇光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