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1485号
原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新府社区新府苑1-35号公寓楼031#0单元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辰,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中农批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中俄信息产业园孵化中心9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夏圣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女,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中农批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