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小区一期玫瑰园H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