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民初702号
原告:昌黎县豫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燕山路西侧、宾水大街北侧(晟禾建材城B15号楼1-21商铺)。
法定代表人:殷晓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新府社区新府苑1-35号公寓楼031号0单元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职务:经理。
被告:承德阿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涝洼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瑞林,职务:董事长。
原告昌黎县豫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德阿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昌黎县豫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黎县豫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云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