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等与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5861号之一
原告:***,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丰山一路32号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综合四楼。
负责人:***。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3楼303-307。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亦红,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才于2019年11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付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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