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王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5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现羁押于广东肇庆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文民,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艾汼,女,201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沙坦围。
法定代表人:江柏锋,职务站长。
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1号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立丰,职务局长。
原审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波,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3楼303-307。
法定代表人:刘诚,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振、牛文民、***、王艾汼、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19年1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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