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与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3民初3083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符永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亦红,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诉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