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4762号 起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3楼303-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463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收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二名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支付附加工作报酬24673295.21元,二项合计人民币25073295.21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名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9日,原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监理公司”)与被告一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公司委托广东监理公司监理的工程为: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第二批工程B组团学生宿舍B-1、B-2,C组团学生宿舍C-1、C-2,D组团学生宿舍D-2、D-3,B组团食堂,学生活动中心,风雨操场,校区市政公用工程围墙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2、工程计划工期390天,监理费为人民币5846042元;3、监理服务的期限自**公司通知进场工作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的保修期结束且办理完竣工手续后60日内并双方同时履行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时止;4、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广东监理公司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5、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为: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其他具体内容详见监理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3年12月20日开工,2019年7月18日竣工,工期达2036天,显然已远超监理合同约定的390天工期,导致广东监理公司延长监理服务期限1646天。并且,被告二广 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集团”)原系**公司股东,其于2017年4月6日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永嘉公司时,相应股权转让协议已约定**公司有关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代建事宜不列入股权转让范围,**公司因履行代建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债权债务、纠纷、责任等均由粤泰集团享有或承担,故**公司、粤泰集团应当共同向广东监理公司履行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义务,然**公司、粤泰集团至今仍未履行前述义务。为此, 广东监理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起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五十条、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九条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仲裁。本案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五十条、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九条虽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但是本案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在淮南市,建设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也位于淮南市,而淮南市仅有淮南市仲裁委一个仲裁机构,因此可以确定本案的仲裁委为淮南市仲裁委,故该约定可以确定具体仲裁机构,本院予以认定。起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约定仲裁,并达成仲裁协议,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起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裁定如下: 对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