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3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97号3栋4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薛少清,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91执34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川AB××**的捷达牌汽车予以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