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97号3栋4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49203698。
法定代表人:薛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2号嘉益安江名园4栋2单元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4847176X。
法定代表人:刘定勇。
关于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192号裁决书裁决,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图纸设计费156000元,并承担仲裁费4451元及相应利息。该仲裁裁决生效后,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向绵阳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请其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勇的下落,目前尚无结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