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5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法定代表人:薛少清。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川011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67786.3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2993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科
书 记 员 杨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