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91民初26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麒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6207806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建设与被告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大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以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付清拖欠原告的两年工资共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被告公司产生的费用为每年6000元。被告2016年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2017年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共计12000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未果,现特提起诉讼。
被告新宏大建筑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争议和纠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6月14日通过转让成为南阳市新宏大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是否放在该公司,现公司法人不知情,即使存在争议也应该是原公司法人知情。此外,原告声称建造师证放在建筑公司取得费用,该行为是不合法的,仅凭建筑师证放在公司并不能证明该证的持有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空挂建筑师证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建议法院驳回其起诉。对于已经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保留返还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将其二级建造师证注册在被告新宏大建筑公司,但未在被告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了“挂证”期间的费用,未签订书面协议。在此期间,被告新宏大建筑公司在多次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质。2016年12月,被告新宏大建筑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原告*建设自2019年初向被告索要“挂证”费用,被告向其支付了6000元后,下余费用双方处理无果,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招投情况、电话录音、短信记录、劳动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据此可知,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技术专业性极强,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为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
本案**告具有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将该证书放于被告新宏大建筑公司处,由被告注册,却不在被告处工作,也不为被告承揽施工的工程负责,双方除了原告将自己的证书挂靠在被告处之外,无任何关系。原告将证书挂靠在被告处是为了以此获得报酬,而并非由原告本人实际履行其义务,该种行为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原告依据无效合同主*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