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乡菊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民初4365号 原告: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麒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6207806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乡菊潭医院,住所地内乡县产业集聚区滨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25MJY011691H。 法定代表人:***,任医院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乡菊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新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