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831号
保全申请人:青州郡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光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郝爱卿,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保全申请人青州郡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公司、***、郝爱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爱卿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价值1176280.86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郝爱卿的银行存款1176280.86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立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