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214号之二
原告:焦**,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永,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总经理。
原告焦**与被告青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2485元,由原告焦**负担。
审 判 员 赵立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