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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海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4932号
原告***与被告青海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玲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记员 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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