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3171号
原告:***东主,男,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引胜乡村民。
被告:***和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东主与被告***和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东主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主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