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老幼村闲趣农家院与青海正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3民初2346号原告: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老幼村闲趣农家院,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老幼村。法定代表人:***,系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系原告亲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青海正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老幼村闲趣农家院与被告青海正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老幼村闲趣农家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老幼村闲趣农家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老幼村闲趣农家院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