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721执19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白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17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应支付560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经查,本院在另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街的商铺、别墅等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拟在另案处置商铺、别墅等财产后参与分配。
三、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需待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参与分配受偿,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721执19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