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5793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68864941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111-113号**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615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标,广东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顺德代建中心)诉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后,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代建中心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标、***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0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德代建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监理费人民币583224.51元及利息35151.59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4月22日,以后顺延至全部退还之日),以上合计61837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被告对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拟建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服务。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及进度款1086653.39元。根据监理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的监理对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完成;又根据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39条的约定,结算施工监理服务费按工程结算总金额乘以投标函填服务费率1.774%计算。根据顺德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建设终止,已建填砂工程结算金额为28378178.40元,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被告的实际完成监理服务的费用为503428.88元。因此,项目建设终止被告已多收原告监理服务费583224.51元应予以退回,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提交办理结算手续。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本诉辩称,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工程造价为38525万元,因顺德代建中心单方终止合同,实际只完成了填砂工程,完成金额28378178.4元,顺德代建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无需***代建中心退还监理服务费583224.51元及利息35151.59元。
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补偿费2335389.51元及利息192475.02元(以2335389.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9月1日利息损失为192475.02元),以上合计2527864.53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办公配套费用888800元;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416150.9元;上述一、二、三项合计共3832815.4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与顺德代建中心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下称:《委托监理合同》),由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对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下称“本项目”)拟建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积极主动开展了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并组织监理人员进场。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于同年3月底具备开展监理服务工作的条件,并于同年4月1日签发开工令,本项目顺利正式开工。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完成项目填砂工程(鱼塘填砂工程)竣工验收。鱼塘填砂工程竣工验收后,二期工程一直没有动工。2017年8月10日,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代建中心邮寄《关于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监理服务的函》,该函内容为:“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于2014年4月1日开工,鱼塘填砂工程于2015年11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合同执行至今已有三年之久,二期工程仍未动工。我司对该项目极为关心,为确保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合理配置和安排人员,我司需了解该项目的相关计划和安排(如该工程是否继续进行?何时进行?项目是否有所改变?监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希望贵中心给予明确回复为盼!特此函达。”至2020年8月31日,顺德代建中心来函告知本项目终止,监理服务期已达6年5个月。在此期间,顺德代建中心共支付监理服务费:683433.5元(预付款)+403219.89元(进度款)=1086653.39元。二、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共3832815.43元。(一)顺德代建中心需要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的监理服务补偿费2335389.51元及利息192475.02元。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2点约定:“结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依据竣工图编制结算书并送区财税局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总金额×投标函填报服务费率±调整金额”;《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4.①点约定:“工程服务期限延长一年以内的,施工监理服务费用不予调整,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服务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监理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签发本项目合同最终支付时给予一定补偿。”但本项目监理委托合同未注明具体监理服务期和补偿办法。1、本项目填砂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应为740402.9元。本项目工程建安费为38525万元,《委托监理合同》的合同金额6834335元,对应的监理服务费率为1.774%,已建填砂工程施工结算金额为28378178.40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1.0.5条、1.0.6条、1.0.7、1.0.9条规定,填砂工程监理服务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计算得出对应的监理服务费应为740402.9元。另外说明,顺德代建中心起诉状中的监理服务费503428.88元是以填砂工程结算金额28378178.4元乘以1.774%得出,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合同价6834335元实际上是根据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提交计算方式(计算填砂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是740402.9元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不是以工程造价385250000元直接乘以1.774%得出,也就是说1.774%是6834335元除以385250000元反推出来的,1.774%是根据行业习惯标注的,并非以监理服务费率来投标中标的。2、本项目进场监理人员和实际服务期的监理服务费应为2681640元。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在签署《委托监理合同》后向本项目委派了一位总监和三位监理人员专门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并向主管部门做了报备。鱼塘填砂工程竣工验收后,二期工程一直没有动工,但本项目仍必须指派监理工程师跟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1.5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因本案建设单位并未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多项监理工作,已经在本项目备案的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实际上已经锁定在本项目上,不能担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另外,为了维持基本、必要的监理工作量,也为了使顺德代建中心减少支出不必要的费用,同时确保本项目监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本项目填砂工程竣工验收后至本项目终止前,广东工程监理公司除了委派一位总监**以外,还委派了一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即总监理工程***和监理工程师**锁定在本项目,即使本项目停工,在本项目终止前**和**只能为本项目服务,不能参加其他工作。又因为顺德代建中心停工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所以本项目进场监理人员和实际服务期的监理服务费应当***代建中心承担。根据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拟派本项目任职人员表》显示,**是高级职称的总监理工程师,**是中级职称的工程师。《关于印发<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粤建监协[2015]299号)的附件《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第3.2条《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构成与计算表》显示,高级职称的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是30500元/月,中级职称的工程师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是16300元/月。因此,根据《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构成与计算表》计算,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一直委派一位高级职称总监理工程***和一位中级职称工程师**的监理人员服务费为:30500元/月×57.3月+16300元/月×57.3月=2681640元。(注:2015年11月21日到2020年8月31日,共57.3个月)3、本项目监理服务补偿费应为2335389.51元及利息192475.02元。根据上述1、2点的计算数额,因为顺德代建中心已支付监理服务费1086653.39元,所以,监理服务补偿费=740402.9元(填砂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2681640元(监理人员服务费)-1086653.39元(已支付额)=2335389.51元。以2335389.51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9月1日利息损失为192475.02元。所以,顺德代建中心需要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的监理服务补偿费2335389.51元及利息192475.02元。(二)顺德代建中心需要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办公配套费用888800元。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对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拟建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服务期间,支出办公场地租赁费216000元,支出汽车租赁费576000元,支出办公设施配置费42000元,支出办公电脑设施配置费54800元。上述费用是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为完成本项目监理服务工作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顺德代建中心需要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办公配套费用合计共888800元。(三)因顺德代建中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未及时通知反诉原告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给广东工程监理公司造成的损失416150.9元,顺德代建中心存在过错,该损失应当***代建中心赔偿给广东工程监理公司。1、监理人员工资损失1102282.3元。与上述(一)的第2点同理。广东工程监理公司自2015年12月起至2020年8月止支付监理人员**工资800511.21元、支付监理人员**工资301771.09元。因顺德代建中心终止项目工程没有及时通知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导致广东工程监理公司额外支付监理人员工资1102282.3元,顺德代建中心存在过错,顺德代建中心应当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赔偿1102282.3元。因为监理人员服务费2681640元包含了监理人员工资损失1102282.3元,所以监理人员工资损失仅用于列明,不重复计算。2、投标交易费6150.9元。本项目投标交易费费率为中标价的0.9‰,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已经按中标价缴纳了投标交易费6150.9元。3、预期利润损失410000元。本项目合同金额6834335元,按保守利润率6%计算,本项目预期利润为410000元。因此,损失数额=6150.9元+410000元=416150.9元。综上,在顺德代建中心尚未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共3832815.43元的情况下,顺德代建中心反而起诉广东工程监理公司要求退还监理费583224.51元及支付利息35151.59元,顺德代建中心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特提起反诉,请法院支持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顺德代建中心反诉辩称,一、根据原、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第2页)的约定,被告的监理范围为拟建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项目的施工、协调、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进度款支付和结算等工作。根据监理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3页)的约定,被告对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完成,被告的监理工作不存在期限的约定。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九条第1、2款(第20页)的约定,双方关于监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适用的服务费率确定。根据第4款第②点的约定,若取消相关某个工程,相应的监理费减少。另外,被告作为国资企业,承建过大量的政府工程项目,对相关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结算等流程较为熟知,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诉求原告额外支付监理服务补偿费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十五条(第19页)、第三十九条第2款(第20页)的约定,本合同的监理服务费包含本项目的监理人员服务费、通讯费、办公设备费等费用。被告公司成立于1991年10月,是长期、专业提供监理服务的公司,部分监理设施设备为其固有、常备的资产,案涉工程的完成或终止不会导致相关设备失去价值,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为本项目额外支付了办公配套费用。因此,被告主张办公配套费用及预期利润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被告在本诉庭审中明确了其在一期填砂工程完工后未再提供监理服务,亦无提供实际实施监理行为产生的监理日志、纪要、月报等。据查,被告提供的监理人员“**”、“**”在案涉一期填砂工程完工前后,未经原告同意又在向其它多个项目提供监理服务,不存在被本案项目锁定的情况而无法向其他项目提供服务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平台由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承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公开信息查询可知,被告提供的监理人员“**”在该平台备案有六个建设监理项目,分别为: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审判法庭建设项目(中标日期2020年1月22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中标日期2020年1月22日)、暨南大学广州知识产权人才基地建设项目(中标日期2018年9月11日)、广州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办公楼工程项目(中标日期2014年12月10日)、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7月1日)、机场综合信息大楼办公楼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11月27日)。被告提供的监理人员“**”在该平台备案有两个建设监理项目,分别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新校区(北院)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施工许可日期2016年3月17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新校区(北院)建设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许可日期2016年3月17日)。上述情况可证明被告监理人员不仅不存在被本案项目锁定的情况,还可证明被告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双方监理合同的约定。四、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九条第4款(第20页)的约定,工程服务延长一年时间以内的,施工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超过一年以上的,双方协商同意后给予一定补偿。即使需要计算补偿监理费,由于案涉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拟建工程一期填砂工程于2015年11月20日验收,2017年11月30日完成各方的工程款结算。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为一期填砂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至结算工作完成,即至少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计算监理服务补偿费的起算点至少应为2018年11月30日。另根据被告在2018年12月12日向原告发送的《关于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终止合同的函》可知,被告确在早前已经收到原告方的口头通知,知道终止相关项目的情况,被告亦同意于2018年11月28日终止合同进行结算。因此参照上述时间的节点,案涉工程监理服务未延长超过一年时间,双方亦无协商达成补偿方案,原告无须支付监理补偿费。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其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于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以上认证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监理工程的招投标与《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
关于“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涉案监理工程),2013年11月的招标文件反映招标控制价为6849835元,下限价为5479868元。
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作为投标人,其2013年12月24日投标文件(商务标)反映:五、报价清单(一)报价说明......10.项目实施工程中,若发包人取消某个工程的施工监理,发包人将参照投资费用减少相应施工监理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予以充分考虑。13.监理人的报价应包含本项目各阶段施工监理的所有费用。(二)施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投标总价6834335元=暂定工程造价385250000元×服务费率1.774%。(三)施工监理服务费用明细:1.监理人员服务费4810835元;2.监理办公设施费(含办公用房)800000元;3.监理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950000元;4.监理试验工作费80000元;5.监理生活设施费(含生活用房)190000元;6.其他3500元。合计6834335元。
2014年1月3日,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以6834335元中标涉案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反映服务期限是:施工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资料备案及结算工作完成止。
2014年1月28日,针对涉案监理工程,顺德代建中心作为委托人,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约定:合同第一部分,工程地点为顺德区***道,本项目总投资为59543.24万元。总投资:工程建安费约38525万元。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包括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实施本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质量保修期等环节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等工作。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中标的监理服务费率1.774%。2.计算方法。施工监理服务费合同价=暂定工程造价385250000元×投标函填报服务费率;结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依据竣工图编制结算书并送区财税局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总金额×投标函填报服务费率±调整金额,但监理服务费不超过按国家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算的费用。3.付款方式。(1)签订监理合同,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工作后的10天内支付合同价10%预付款......4.费用调整。①工程服务期限延长一年以内的,施工监理服务费用不予调整;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服务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监理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签发本项目合同最终支付时给予一定补偿。②本项目实施工程中,若发包人取消某个工程的施工监理,发包人将参照投资费用、投标人填报的监理费用减少相应施工监理费用。③在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期间,发包人对因物价变动或其他因素而导致的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其他总额费用的变化不予调整。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合同无约定具体的工程服务期限。顺德代建中心称,投标文件显示监理服务费用共6项,本案第一项反诉请求监理服务补偿费包含了第二项反诉请求办公配套费用、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利润等;涉案《委托监理合同》涉及该易地重建项目中的所有施工项目的监理服务;关于《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第4点第①项,因合同来源于住建部门的格式合同,之所以保留该条款,目的是为了在真正需要延长期限时适用;关于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第4点第②项,监理服务费非包干制的固定费用,案涉整体项目涉及多个工程,施工过程可能存在取消某个工程的情况,该条款适用于该情况的监理费计算,“投资费用”指本项目总投资59543.24万元,“投标人填报的监理费用”指6834335元、没有具体计算方法;《委托监理合同》处于终止状态,诉前的书面沟通可知双方对终止合同无异议,只是对如何结算有争议。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称,关于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第4点第②项,应结合第①项理解,顺德代建中心可以取消某个工程减少相应监理费用,但应当给予补偿;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顺德代建中心单方解除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中的填砂工程
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填砂工程于2014年4月1日开工、2015年11月20日验收合格;2016年4月6日,***代建中心(建设单位)、广州市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单位)、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单位)签署《竣工结算总价》;后经审核,2017年11月确定结算金额为28378178.40元。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在《承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申请表》(载明结算金额28378178.40元、结算时间2016年6月14日)中盖章并注明“同意支付”。
诉讼中,顺德代建中心称,案涉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包含新校舍、***、体育馆等多个施工项目,每个施工项目单独招投标、单独结算,上述填砂工程是目前唯一完成招投标、施工的项目,可独立结算。
三、《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终止与结算
为承租粤XA××**车辆、粤XU××**车辆,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涉案项目监理部分别与案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每月租金8000元。**、**出具若干份收据确认收取上述期间租车费,费用累计57.6万元。为承租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委××路××号××广场××号××号物业作办公之用,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涉案项目监理部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每月租金6000元。***出具若干份收据确认收取上述期间租金,费用累计21.6万元。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涉案项目监理部制作办公设施配置表,拟证明其支付办公桌等设施费42000元、电脑等设施费54800元。
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1月19日,针对涉案监理工程,顺德代建中心累计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施工监理服务费1086653.39元。
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代建中心发出2017年8月10日《关于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监理服务的函》,询问该项目的相关计划和安排(如项目是否有所改变?监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代建中心发出2018年12月12日《关于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终止监理合同的函》,其载明:根据业主的口头通知,区政府有意向终止案涉**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我司对监理合同履约的相关事项做出如下说明:1.关于合同工期的问题。①监理合同是2014年1月28日签署,按2018年11月28日作为合同终止日,我司的监理服务期为4年10个月。②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第4点......我司的监理服务期是3年10个月。2.关于监理服务费的问题。①项目履行期间已付监理费用:预付款683433.5元;填砂工程已付监理费403219.89元。②项目履行期间填砂工程未付监理费:填砂工程总产值(28411773.55元)×监理费率1.774%-填砂工程已付监理费403219.89元=100804.97元。③终止监理合同后的相关索赔费用。a.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我司在签署监理合同后一直委派一位总监和一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跟踪服务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故我司要求增加在本项目额外监理服务费1395天×1400元/日=1953000元。b.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第2点(计算方法),本项目监理服务期产生的施工监理通讯、办公设施费、施工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为46个月×1万元/月=46万元。④终止监理合同后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为:填砂工程剩余监理费100804.97元+额外监理服务费费1953000元+监理设施、交通、生活费46万元-预付款683433.5元=1830371.47元。诉讼中,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称,上述函件所提及的1830371.47元与本案反诉主张金额之所以差距巨大,系当时一方面是协商监理服务费用,另一方面是要求顺德代建中心书面答复是否终止案涉项目,***代建中心并无回复,故协商内容无***代建中心确认,后因顺德代建中心起诉,故函件的协商的内容作废。
顺德代建中心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发出2020年8月31日《关于办理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工程监理结算的函》,提出该易地重建项目建设终止,要求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尽快安排专人跟进该项目工程监理结算工作,并于9月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诉讼中,顺德代建中心称,涉案易地重建项目在填砂工程完结前后(2015年11月左右)顺德代建中心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口头告知项目终止;利息应从2020年10月1日起算。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称,出于对等目的,其反诉的金额从2020年10月1日起算利息。
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代建中心发出2020年9月24日《关于申请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监理服务费补偿的函》,提出补偿金额金额为3696000(服务费总额)-1086653.39元(已支付金额)=2609346.61元。
顺德代建中心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发出2020年10月15日《关于顺德区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监理服务费问题的复函》,提出其已于2020年8月31日函告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可按程序及合同约定办理合同解除及结算手续;要求尽快退回多付的583224.51元;因争议较大,双方不存在协商的基础,建议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顺德代建中心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尽快退回583224.51元。
诉讼中,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称,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行期间为2007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结合涉案监理工程的招标控制价6849835元、合同价6834335元,得出浮动幅度值为-0.226%=(合同价6834335元-招标控制价6849835元)÷招标控制价6849835元;涉案填砂工程结算金额28378178.40元,介于计费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其中1000万元对应施工监理服务费基价为30.1万元,3000万元对应施工监理服务费基价为78.1万元),故涉案填砂工程监理服务费基价=30.1+(2837.817-1000)÷(3000-1000)×(78.1-30.1)=74.208万元;再结合浮动幅度,涉案填砂工程监理服务费=74.208万元×(1-0.226%)=740402.9元。2.案涉填砂工程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适用上述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
诉讼中,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称,其反诉的项目包括:1.就涉案《委托监理合同》所投入及产生的费用即投标交易费6150.9元、办公配套费用888800元、两个监理人员工资1102282.3元,其他为补偿、利润损失;2.补偿部分包括涉案填砂工程监理服务费的差额、2名监理人员服务费57.3个月监理人员服务费。
四、涉案监理工程中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相关监理人员
2014年3月,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为涉案监理工程委派了**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员。
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网页反映:1.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备案六个建设监理项目,分别为:广州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办公楼工程项目(中标日期2014年12月10日、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7月3日)、机场综合信息大楼办公楼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11月27日)、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7月1日)、暨南大学广州知识产权人才基地建设项目(中标日期2018年9月11日、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25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中标日期2020年1月22日、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审判法庭建设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10日)。2.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员“**”备案两个建设监理项目,分别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新校区(北院)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2016年3月17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新校区(北院)建设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2016年3月17日)。
诉讼中,顺德代建中心称,其未将相应监理人员证件信息上传到主管部门平台(即未将相关监理人员证件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涉案《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顺德代建中心应否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补偿费、办公配套费用及损失。第三,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应否***代建中心退还监理费。就此分析如下:
第一,涉案《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合同的有关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应以本院认定的为准,且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施工过程发包人有权取消某个工程的施工监理。在案证据反映,***代建中心口头提出(行使合同解除权),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同意按2018年11月28日作为合同终止日。
双方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的有关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理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事宜。
第二,顺德代建中心应否向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补偿费、办公配套费用及损失。无论《委托监理合同》系全面履行还是中途解除,均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进行结算。该条款第2点约定,结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依据竣工图编制结算书并送区财税局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总金额×投标函填报服务费率±调整金额。其中,建设安装部分已完工的填砂工程结算金额为28378178.40元,投标函填报服务费率为1.774%,由此计算监理服务费为503428.88元,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抗辩的该填砂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与数额,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接纳。
至于调整金额,分析如下:1.合法性审查。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服务期之前提下,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第4点第①项应理解为,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服务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有权请求监理费用补偿,但数额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填砂工程从开工至验收已超过1年(2014年4月1日开工、2015年11月20日验收);以2018年11月28日作为合同终止日,距离双方签署《委托监理合同》亦达4年多。因此,广东工程监理公司请求顺德代建中心给予一定的补偿,并未超出双方合同预期。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因合同未约定明确的计算方式,在案涉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易地重建项目被终止、顺德代建中心取消余下工程的施工监理的情况下,应结合第三十九条第4点第②项,参考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实际损失,对如何补偿监理费用或如何减少施工监理费用进行考量。2.合理性审查。(1)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中标并签约的6834335元施工监理服务费用,明确包括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含办公用房)、监理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监理试验工作费、监理生活设施费(含生活用房)、其他,自然亦包含利润。故在合理的服务期限内,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无权重复主张上述分项的费用。(2)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与监理工作,其主要涉及准备、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鉴于填砂工程于2016年4月6日结算(2017年11月的结算审核属于财税部门的审核),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最早于2017年8月才***代建中心询问整体项目进程。一方面,考虑到顺德代建中心有权取消某个工程的施工监理系大前提,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应合理安排其监理工作;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顺德代建中心有意向终止项目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因此,综合本案全部因素,本院认定2016年4月之前广东工程监理公司为涉案监理工程所作的安排及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填砂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中。(3)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该月为有关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共9个月)的费用,系广东工程监理公司未合理安排监理服务工作与顺德代建中心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共同结果,双方各负一半的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在该期间的实际损失包括车辆租金、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租金方面有相关合同、收据佐证,设备购置费用则仅有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制作的清单,但考虑到相关办公设备的必要性、在合理服务期限内的相应费用已纳入计算以及合同解除后其存在可利用价值,本院对顺德代建中心应予补偿广东工程监理公司的上述费用酌情综合认定为123200元(即99000元+24200元),具体参考如下:①租金99000元,即(办公场所租金6000元/月+车辆租金8000元/月/台×2台)×9个月)×50%责任比例。②办公设备费用为24200元,即(办公家具42000元+办公电脑等54800元)×50%责任比例×50%现值等比例。
因此,结算施工监理服务费为626628.88元=填砂工程监理服务费503428.88元+调整金额(补偿)123200元。
第三,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应否***代建中心退还监理费。根据以上认定,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应收626628.88元、实收1086653.39元,故广东工程监理公司应***代建中心退还460024.51元。至于利息,因结算施工监理服务费的金额系于诉讼中确定,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计算,即以460024.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退还460024.5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60024.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其他反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991.88元、反诉受理费18731.26元,合计23723.14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代建项目中心负担891元,由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283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