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086号
原告: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111-113号**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615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北丫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76574673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增加的代建服务费1110800.18元,撤回其他诉讼请求,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8.60元(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37297.80),由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9899.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