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1035号之一
原告:何新帮,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部商业中心2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钱位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邓佳楠,总经理。
原告何新帮与被告浙江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泰州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新帮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新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何新帮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丁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