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东阳市湖溪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8421号 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部商业中心2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钱位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湖溪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通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湖溪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东阳市湖溪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8元,退还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