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1775号
原告:舟山**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螺头社区鸭蛋山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6585593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西部商业中心2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83115826A。
法定代表人:钱位国,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收诉后,受理案号(2022)民诉前调1512号,后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