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柏原岩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5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91520325580682166P,住本县上坝乡;
被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2011530874871XB,住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科技业园标准辅助用房B217;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3月17日出生,522122197303173232,汉族,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22893000112129671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1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