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柏原岩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4民初1347号
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壁山区壁泉街道剑山路89号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LU91Q。
法定代表人:戴胜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0栋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74871XB。
法定代表人:余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A5、A6、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DNX6L5H。
负责人:冯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4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丽
书记员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