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柏原岩建设有限公司

清镇顺发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81民初2352号
原告:清镇顺发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铝加工园区贵州广铝北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98959681D。
法定代表人:黄振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元,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74871XB。
法定代表人:余乾,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清镇顺发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镇顺发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清镇顺发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