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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201执2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000945065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委托。
委托代理人:吴湘,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一般委托。
被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0栋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74871XB。
法定代表人:余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897580,代理权限:特别委托。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701201610243048,代理权限:特别委托。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黔0201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242,80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58,614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于2020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805,729元,有股权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划拨、提取上述银行存款缴纳本案执行费58,614元,剩余1,747,11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股权,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0年6月23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及处置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案执行到位1,747,115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黔0201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霆
审判员*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