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柏原岩建设有限公司

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201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0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余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二0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六盘水市人社监理字[2019]第9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处予的“限你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所拖欠的***等239名劳动者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工资报酬共计陆佰贰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小写624.28万元)”的义务。
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六盘水市人社监催告字(2019)16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限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该公司未在催告期内履行义务。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六盘水市人社监理字[2019]第9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执行依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准许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六盘水市人社监理字[2019]第9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决定的“限你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所拖欠的***等239名劳动者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工资报酬共计陆佰贰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小写624.28万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梁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