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29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团结社区东大街凯睿大厦一号楼2205号房03号。 主要负责人:亚尔麦麦提·努尔***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多浪片区***社区江南国际商贸城B区16-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929诉前调确2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经**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新疆银行账户。经在**县和阿克苏市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执行工作、违反财产报告令等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同时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未提出意见,并同意将此案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阿克***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旗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未提出意见,并同意将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23)新2929诉前调确29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为力·  买买提 审判员 吾买尔 · 热西提 审判员 吐尔地 · 热依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居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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