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2388号
原告:**,女,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
法定代表人:刘柳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9日以与被告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莲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