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2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先如,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红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1幢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尧,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红原县,现居住地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原县。
上诉人**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2017)川3233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林先如确系在红原县建设工程从事运输活动,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通过在该三村从事运输活动的其他案件原告及证人姜某的陈述能够基本证实在以上三村牧道建设工程从事运输工作的人员为包括***及其他案件原告在内的5人。虽然***提交了运输清单,但该清单系其单方记录,***的运输量还应结合工程施工日志或工程运输总量等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由于一审法院尚未对运输清单内容进行实体审查,在二审中本院基于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无法直接进行改判,因此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2017)川3233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