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浩小区35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3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