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给付补偿款64529.2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补偿款650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裁(2016)18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沈 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