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久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冀新源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分公司、阿瓦提县久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财保53号
申请人:新疆冀新源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何欣,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瓦提县久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杜海啸。
申请人新疆冀新源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阿瓦提县久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06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冀新源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瓦提县久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306元,由申请人新疆冀新源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志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依布拉克·阿不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