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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8民初10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祥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阿瓦提县久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8号绿景花园小区4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阿瓦提县久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小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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